(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汪为胜与甘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为胜,甘本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汪为胜,男。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本生,男。委托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为胜与被告甘本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