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安中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重庆星驰实业有限公司通信工程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中,重庆星驰实业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服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829号原告王安中。特别授权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星驰实业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大渡口重钢大堰二村科学教育培训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43-1。法定代表人曾春富,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白龙大道2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4829-8。法定代表人任川荣,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中诉被告重庆星驰实业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服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中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王安中负担。审判长 施洪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