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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龚苏琴与余姚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苏琴,余姚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龚苏琴。委托代理人:郑伟。被告:余姚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苏琴与被告余姚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苏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苏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苏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龚苏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