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翁得利与吴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得利,吴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337号原告:翁得利。委托代理人:王晓冰。被告:吴林海。原告翁得利为与被告吴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5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9月3日、9月24日,本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翁得利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林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翁得利起诉称:2011年7月16日,被告吴林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汇款282000元。次日,原告现金交付被告1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17日,逾期加收借款额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吴林海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从2011年9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吴林海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事实如下:2011年7月16日,被告吴林海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汇款282000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9月17日,逾期加收借款额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银行汇款凭证各1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吴林海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用。本院认为:被告吴林海虽然向原告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但原告实际的交付金额为282000元,故借款金额以原告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被告吴林海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林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820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从2011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得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39元,由被告吴林海负担6899元,由原告翁得利负担44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翁得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郑秀娇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伟鹏附件: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9-2999010400066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