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申请执行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董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梧州市XX局干部,住广西梧州市XXX。被执行人董XX,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XX医生,住广西梧州市XXX。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董XX离婚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市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钟健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