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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委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高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樊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高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樊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委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袁高成,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生,延安市宝塔区新兴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常乐南路***号阳光家园商铺*楼。负责人王罡,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樊世文,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定边县人,现住陕西省定边县黄湾乡左庄村*号。袁高成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樊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将案件款转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樊世文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高成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交纳的案件款领取后,于2013年7月16日将该案委托至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9月26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终结执行,并函告本院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延生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