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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2年1月20日因酒后驾驶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25日因醉酒驾驶被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新安江街道黄泥墩村驶往溪头新村,行至沪瑞线351km+15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孙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乙醇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雯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