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郝某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林某某,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以被告林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