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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郝某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林某某,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以被告林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