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苗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凤���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伟。委托代理人:鲍希文。申请人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特征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27日开具的,到期日为2014年2月27日,号码为4020005120664777,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付款行为龙游联社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收款人为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帐号132061100018000646126,经背书后由申请人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持有)被盗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在公告期间以案件已侦破、被盗承兑汇票找回并已返还申请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凤阳县通达石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煜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