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8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田东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田东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85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平,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田东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田东平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吴金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