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君与熊某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君,熊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张某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四川省眉山人。被告:熊某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君诉被告熊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君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君负担。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涂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