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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君与熊某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君,熊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张某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四川省眉山人。被告:熊某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君诉被告熊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君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君负担。审判员  陈来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涂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