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明利与陕西鼎力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利,陕西鼎力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利委托代理人常小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力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安委托代理人杨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建委托代理人邓颖虹。委托代理人张权上诉人李明利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鼎力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明利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李明利负担。其余3125元,退还李明利。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