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联平与马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联平,马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848号原告朱联平,公务员。被告马素霞,经商(国际商贸城H2-244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联平诉被告马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