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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赵刚,刘永宝,王云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尹兆宏,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赵刚。被申请执行人:刘永宝。被申请执行人:王云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刚、刘永宝、王云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