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