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民初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684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尚延柱,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传会。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