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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本院2014年9月26日对原告秦玮凤与被告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一行“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日起”应补正为“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日起”。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