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本院2014年9月26日对原告秦玮凤与被告徐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绍诸牌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十一行“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2日起”应补正为“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2日起”。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