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子敏常庆安常子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子敏常庆安常子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子敏常庆安常子聪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安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魏振福审判员  于守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大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