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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13)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许西巩,许正鲁,许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苗晓翠,系该校校长。被执行人许西巩。被执行人许正鲁,系许西巩之父。被执行人许正来,系许西巩的叔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许西巩、许正鲁、许正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执字第15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