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秦迎与曹呢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迎;曹呢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灵民初字第615号 原告秦迎。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 被告曹呢喃。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性别、职业、住所) 原告秦迎与被告曹呢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简要写明诉称的请求和理由)。 被告辩称(简要写明辩称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该确认的事实要有相关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的裁定理由和适用法律作全面的阐述),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的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份,上诉于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桂 云 审判员 桂 云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