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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军,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王永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浩,江苏省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其站,村长。原告王永军与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永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军撤回对被告赣榆县石桥镇小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永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