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潘志辉、李清平民与被申请人姚顺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志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平,女,住云浮市云城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满贵、张晓莉,均为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顺培,男,汉族,住高要市。再审申请人潘志辉、李清平民因与被申请人姚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潘志辉、李清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