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7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爱云、管家喜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爱云,管家喜,李光升,高玉军,李春荣,李学胜,李光青,邹美田,王君儒,李衍志,王信国,苗峰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08-6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告邹爱云。被告管家喜。被告李光升。被告高玉军。被告李春荣。被告李学胜。被告李光青。被告邹美田。被告王君儒。被告李衍志。被告王信国。被告苗峰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爱云、管家喜、李光升、高玉军、李春荣、李学胜、李光青、邹美田、王君儒、李衍志、王信国、苗峰源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邹爱云之夫苗吉声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李家营驻地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