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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世华诉被告陈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华,陈远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宋世华,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被告陈远根,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原告宋世华诉被告陈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饶祖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世华、被告陈远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世华诉称,被告欠其布款39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诉求:1、责令被告偿还欠货款39500元;2、责令被告偿付欠款利息5000元。被告陈远根辩称,我在原告处买布,是原告找我去的,我没有欠那么多钱,里面含有利息,我在别家购买羽绒材料,从来没有让我付利息,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羽绒布料销售生意,其门店位于光山县凤凰城,起字号“李中布业”,被告因充绒需要,在原告处赊购羽绒布料。2012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现金叁万玖仟伍佰元(39500.00),2012.02.06号,陈远根”。后原告多催要此款,被告未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经结算后,双方均予认可的欠款数额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没有约定,依法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诉求北被告给付欠款3950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5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家庭较困难,可适当房款被告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远根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宋世华的布料款39500元。二、驳回原告宋世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宋世华承担100元,被告陈远根承担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