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刘法林与洪维熊、邱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林,洪维熊,邱方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刘法林,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洪维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邱方琼,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刘法林与被告洪维熊、邱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法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维熊、邱方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法林诉称,2011年2月24日,被告洪维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若逾期还款,被告应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邱方琼对洪维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洪维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洪维熊、邱方琼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洪维熊于2011年2月24日向原告刘法林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并约定若被告洪维熊逾期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邱方琼对洪维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洪维熊向原告刘法林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洪维熊未能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洪维熊偿付借款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方琼自愿为洪维熊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应当对洪维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邱方琼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洪维熊、邱方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维熊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法林借款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付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邱方琼对被告洪维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洪维熊、邱方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郭云程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巧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