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亚萍与金李斌、徐巧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萍,金李斌,徐巧蓉,王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776号原告:张亚萍。委托代理人:胡力明。委托代理人:梅宇。被告:金李斌。被告:徐巧蓉。被告:王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萍与被告金李斌、徐巧蓉、王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萍撤回对被告金李斌、徐巧蓉、王明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2.50元,由原告张亚萍负担。审 判 员 庄立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孔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