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刘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