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德金与黄万务、南京伟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金,黄万务,南京伟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84-1号原告:杨德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万务,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高光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南京伟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高俊,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杨德金诉黄万务、南京伟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南京伟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传票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