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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绍和与孙涛、陈红、关俊敏,邹金忠、马玉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和,孙涛,陈红,关俊敏,邹金忠,马玉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吴绍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涛,男,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陈红,女,汉族,珲春市振明配货站业主,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宋振明(系被告陈红丈夫),男,汉族,珲春市振明配货站员工,现住珲春市。被告:关俊敏(系被告孙涛妻子),女,满族,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第三人:邹金忠,汉族,珲春森隆木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珲春市。第三人:马玉营,男,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和与被告孙涛、陈红、关俊敏,第三人邹金忠、马玉营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绍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97.5元,由原告吴绍和负担。审 判 长  崔光礼审 判 员  蔡德龙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