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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房某某,女,汉族,村民,系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彭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3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一直感情不合,加之两人性格不合,言语不投,被告对自己生活上不关心体贴。2009年10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2010年原告回家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捆绑。此后,原告离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放弃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正在治疗期间,且已经好转。正是因为自己对原告有深厚的感情,希望能与其一起生活,整日精神高度集中,太在意原告,才患上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没有原告诉状中提到的性格不合,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母亲房某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房某某与被告是母子关系,系其法定代理人;证据3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证据4西安市安贞精神病人托管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正在治疗。证据5精神卫生中心病历一份,证明被告曾在该中心治疗以及被告患病情况。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5无异议,对证据4该证明无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5,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农历3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发生矛盾,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偶尔回家。在被告发现神疾病症状半年后于2013年1月送往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该院住院治疗24天后出院,现被告仍未治愈。2013年8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生活中发生矛盾,两人未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原告离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未能治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为女子健康成长考虑,婚生女李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放弃被告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代审 判员 张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彤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