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灿与汪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汪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王灿,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私企员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项小林。被告:汪国栋,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诉被告汪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灿撤回起诉;二、案件诉讼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4.50元,由原告王灿负担。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