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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华。委托代理人杨淼箭、曹海芳。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尧兴。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2013年7月4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0元,减半收取17490元,由原告繁昌县华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