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玻光电有限公司与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玻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秀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荣玻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青山。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知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