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大利申请执行李随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利,李随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29号申请人赵大利,男。被执行人李随心,男。本院在执行赵大利申请执行李随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三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4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