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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仲审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戴晓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43号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林茂松,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莉,女,汉族,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惠敏,女,汉族,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人事。被申请人戴晓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颜立铭,男,汉族。申请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第72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撤回申请。宁浦劳人仲案字[2013]第72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融侨物业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光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