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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波与沈孟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6号原告王波与被告沈孟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波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孟川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长岭路8幢101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待另案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后可依法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沈孟川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沈孟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波案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1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3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