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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卞文林与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文林,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卞文林。委托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镇长岗村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童财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大林,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文林与被告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卞文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贾 敏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