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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张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8日,回族,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84年2月12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