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张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8日,回族,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84年2月12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