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卢建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卢建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347号原告张海燕,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璇,女,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卢建峰,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邢波,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卢建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