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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卢建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卢建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347号原告张海燕,女,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璇,女,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卢建峰,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北京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邢波,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卢建峰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燕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赵树东审 判 员  郑 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