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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汪建水与张军战、曹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水,张军战,曹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汪建水。委托代理人沈永水。被告张军战。被告曹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水诉被告张军战、曹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军战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汪建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军战、曹恩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水撤回对被告张军战、曹恩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汪建水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