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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刘三妹与刘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刘某,女。原告刘三妹,女。被告刘某甲,女。原告刘某、刘三妹诉被告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刘三妹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刘三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三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免交)由原告刘某、刘三妹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