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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宝平诉被告赵二琴、韩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平,赵二琴,韩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方宝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1日,自由职业,住本市金台区金星村。被告赵二琴(又名赵小琴,赵二芹),女,回族,生于1953年9月5日,宝鸡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东风路。被告韩宝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8日,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委托代理人李一磊,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4日,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渭滨区清河村。原告方宝平诉被告赵二琴、韩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海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柳杨、人民陪审员宋宝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10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海英审 判 员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宋宝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