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朱忻宜与朱峰、田代春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忻宜,朱峰,田代春,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朱忻宜。被告朱峰。被告田代春。被告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钱心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忻宜诉被告朱峰、田代春、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忻宜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代春、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忻宜撤回对被告田代春、安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忻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仙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