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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康建宝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宝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建宝,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09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9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建宝犯窝藏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洁、刘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建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至28日,被告人康建宝在明知邱某、杨某(另案处理)是公安机关抓捕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将自己租赁于普利花园的房屋,提供给二人,作为隐藏处所,帮助其二人逃匿。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康建宝明知邱某、杨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建宝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康建宝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康建宝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康建宝在明知邱某、杨某(在逃)系公安机关抓捕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然让二人在自己租住的普利花园的房屋居住藏匿,帮助二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高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康建宝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2、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和立案的情况。3、高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三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康建宝归案及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情况。4、高唐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杨某系在逃人员的情况。5、高唐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两份和高唐县公安局逮捕证一份证实,邱某、杨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日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2日,邱某被高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本院(2009)高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及高唐县看守所字(2010)1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证实,被告人康建宝曾受刑事处罚及刑满释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邱某证实,案发后为逃避追捕在康建宝家中居住的情况。2、马某证实,其和康建宝是夫妻关系,租住于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普利花园。因和康建宝闹矛盾,今年4月初就不在租房处住了。今年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其在租房处见邱某和杨某了。后康建宝告诉其邱某和杨某惹事儿了,是网上逃犯。马某说让他们走,后来什么事就不知道了。(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邱某辨认,康建宝就是窝藏他的人。2、被告人康建宝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窝藏邱某、杨某的地点。(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建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案发后其让邱某、杨某在其家中居住的情况。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建宝明知他人已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建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建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司法机关对罪犯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建宝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焕新审判员  付振涛审判员  赵德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恒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