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金兴、李伟斌等与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兴,李伟斌,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52号原告黄金兴,女,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李伟斌,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苏聪。被告梁达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惠州港荃湾,系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飞龙。委托代理人:杨伟军,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兴诉李伟彬、梁达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7元,由原告黄金兴负担。审判员 叶东来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