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浔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翁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浔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翁某,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远业,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男,1972年10年18月日出生,汉族。原告翁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桂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远业、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翁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于2000年10月10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彭A、彭B。2001年8月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屡劝不改,双方为此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猜疑原告,多次用手机发不堪入目的短信骚扰原告及家人,还多次因生活琐事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影响家庭,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桂平办离婚手续,但回来后被告又反悔不愿离婚。2013年8月1日,双方去到桂平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因被告未带齐手续而未离成。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彭绘由原告抚养,儿子彭师由被告抚养。被告彭某辩称,原告陈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是有争吵,但不是因为赌博。被告发短信的事实是因心烦酒后而发,内容是什么已记不清楚了。被告是否得叫原告回来办离婚,也记不起了。本人未得打过原告,也未得与原告去过民政局办离婚。被告的错误愿意改正,要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愿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翁某与被告彭某于1999年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1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2013年8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及其外家人发去有辱人格的短信,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承认了错误,请求原告原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然感情不太融洽,近来,被告又作出过伤害原告感情的举动,但鉴于被告当面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悔改要求谅解,对此,可认为是被告的诚意,原告应给予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以上情形,尚不宜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多些交流、理解、相让,还是能够和睦相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翁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不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桂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芙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