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强和平与陈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和平,陈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强和平,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陈昆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昆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昆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昆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昆军的银行存款8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