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陆某、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叶某,张某,吴某,方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2007年8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3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止)。2013年5月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绰号“阿伟”,无业。2007年4月27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2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绰号“小胖子”,无业。2012年8月6日因诈骗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4月2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2013年5月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农民。2013年6月1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方某,无业。2009年3月6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6月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张某、吴某、方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润和建国酒店、希尔顿酒店等地以“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88号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淳安星岛分公司1115房间内,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2、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排岭村里联36号,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3、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绿城千岛湖喜来登度假酒店棋牌室,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4、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润和建国酒店棋牌室,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5、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希尔顿度假酒店棋牌室,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开元度假村棋牌室,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7、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阳光路72号琦记野生鱼馆,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明知其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人民币600元。8、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陆某、王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秀湖渔具店,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明知其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人民币300元。9、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秀湖渔具店,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明知其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人民币300元。10、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88号11幢2单元203室内,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方某明知其赌博而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人民币500元。11、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纠集他人在千岛湖镇杭州千岛湖海外海假日酒店,以扑克牌押“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综上,被告人陆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63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64000余元,被告人叶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9000余元,被告人方某涉赌金额有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赃款人民币3万元、叶某赃款人民币1500元、张某赃款人民币700元、吴某赃款人民币600元、方某赃款人民币500元。审理中,被告人陆某的亲友自愿为其退出赃款3万元。上述事实,六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缪英、陆光明、严波、王立义、金志红、王淳芳、章仕成等证言,辩认笔录,图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衢开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吴某、方某明知其赌博犯罪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等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有同罪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王某、叶某、张某、吴某、方某能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根据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四、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被告人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暂扣于淳安县公安局的被告人王某、叶某、张某、吴某、方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33万元和被告人陆某退缴的赃款人民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贤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