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余民初字第638号原告:肖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