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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新县╳╳村民小组诉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新县XX村民小组,大新县人民政府,大新县X村民小组,黄X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2号原告大新县XX村民小组。负责人黄X伟,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孔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法定代表人黄X,县长。委托代理人农X,大新县XX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XX,大新县XX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大新县X村民小组。负责人黄X胜,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赵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黄X色。原告大新县XX村民小组诉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3年9月30日以被告大新县人民政府已撤销所颁发的新林证字第17824号林权证,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新县XX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新县XX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覃宇波审 判 员  梁文秀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集荣 更多数据: